亚太地区重要声明: 其他销售条款和条件
由于特定原材料供应和物流的限制与波动,艾利丹尼森保留其自行决定拒绝、延迟、分配或取消订单、已确认订单和装运的权利(且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订单、销售、要约、验收、销售订单确认、销售合同和产品装运,并且纳入和属于艾利丹尼森永乐胶带亚太地区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买方订单或者买方在通信、文件中的任何相反条款和条件在此明确反对和拒绝,且确认条款无效。
1. 适用性。 任何艾利丹尼森实体(“卖方”)进行的所有产品(“产品”)销售均须经买方同意并符合本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条件”)以及卖方发给买方的订单确认表。 卖方在此拒绝任何采购订单中或买方发出的任何形式其他通信中包含的与本条件相冲突、不一致或附加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经卖方授权代表签字,否则本条款的任何放弃、变更、增加或修改均无效;另外,卖方的任何员工或代理无权更改本条款和条件。 本条件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之前或同期任何形式的口头或书面谅解、谈判、保证或协议。 如果本条件与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存在冲突,则优先顺序如下: (1) 双方之间完全履行的合同,例如供应协议(和/或折扣协议);以及 (2) 本条件。 卖方保留单方面修改本条件的权利。
本条件还包括艾利丹尼森行为准则,如需获得,请访问 www.averydennison.com
2. 技术信息和样品。 有关由卖方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样品的所有声明、技术信息和建议根据测试均认为可靠,但是并不构成保证或担保。 在使用产品之前独立确定产品是否适合买方的目的由买方全权负责。
3. 交付。
3.1 交付受相关发货日期实施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的约束。 最终目的地在亚太地区(“AP”)的交付基于书面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
3.2 任何报价或订单确认或其他媒体中提及的所有交付日期仅均是大约日期,不代表卖方对买方负有任何约束性义务。
4. 变化。 产品的质量、数量、形式、颜色、硬度和/或哑光处理的微小变化不构成产品被拒绝的理由。 卖方的客户服务中心应评估交付是否超出客户产品规格 (CPS) 和卖方一般服务政策中规定的限制。
5. 包装费。
5.1 产品应按照运输方式的标准要求包装和贴标签。 适用于包装的任何费用按发货时卖方的现行费率支付。 如果订单需要海外交付,则卖方应向买方收取所需任何特殊包装的费用以及所有运费、保险和卖方发生的其他费用。
5.2 卖方可使用卖方所拥有的可回收(可循环使用)货盘,该货盘始终是卖方的财产,应该根据卖方的说明退回或收回。
6. 报价。
6.1 卖方的报价不构成固定报价。 卖方明确保留在卖方确认买方订单之前随时撤回或修改报价的权利。
6.2 若卖方发出报价,除非另有书面声明,否则卖方可在收到买方接受该报价之日起十 (10) 天内撤销该报价。
7. 价格。
7.1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所有价格都不包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关税和/或费用。 所述税费、关税和/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7.2 如果卖方使用所售产品的价目表价格,则产品的应付价格应是卖方在发货时有效的价目表价格。
7.3 卖方有权考虑通货膨胀和成本增加随时修改价目表价格和/或约定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任何产品或材料的成本、运费、人工费或其他管理费、任何税费、关税和/或其他征费的增加或征收和/或汇率的任何变化。
8. 付款条款。
8.1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发票的付款应 (i) 以发票货币支付,(ii) 汇入发票上指定的银行账户,(iii) 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十 (30) 日内支付,不得使用任何抵扣或折扣。
8.2 在产品交付后,卖方有权随时要求预付款或现金支付,或要求以卖方授权代表批准的形式提供担保,以确保支付产品的购买价格。
8.3 如果买方未履行其在本条件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支付购买价格,则买方立即被视为在法律上违约,无需任何通知,也无需采取法律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 (i) 卖方有权暂停其在本条件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产品的供应,而不免除买方的义务;以及 (ii) 买方应立即向卖方支付应付所有金额和利息。
8.4买方可获得的任何付款延期可随时更改或撤销。
8.5 如果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有权收取每月百分之一点五 (1.5%) 的利息,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未偿金额的法定利息,以二者较高者为准;不足一个月将被视为一个月。 卖方因买方违反任何义务而产生的所有司法费用和司法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司法外费用最低是任何未偿金额的百分之十 (10%)。
8.6 卖方始终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自行决定,用卖方应付给买方的任何金额抵扣买方应付的任何金额和/或费用。
9. 所有权保留。
9.1尽管根据相关国际贸易术语,风险已经交付和转移,但产品的所有权应由卖方保留,且只有在买方完全履行了本条件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的任何销售协议(包括付款)中所包含的或因其产生的所有义务时,产品的所有权才转让给买方。
9.2 如果买方未履行因本条件和/或买卖双方之间的任何销售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则卖方随时有权获得保留所有权的产品的所有权,无论产品位于何处,且不影响卖方就买方违约向买方索取赔偿的权利。
10. 保证。
10.1 卖方保证在下文第 10.2 条规定的期限内,产品符合卖方的规格。 卖方不就产品作出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适销性、适合任何特定用途和/或不侵权的任何暗示保证。 本保证只能由买方主张,而不能由买方的客户或买方产品的用户主张。
10.2 除非产品数据表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保证期限为发货之日起三 (3) 个月内。
10.3在交货后,买方的质量控制人员应立即检查产品的质量和数量。 该检查应基于适用于产品的运输单据和/或规格。 关于产品数量和/或外观缺陷的投诉应在交货后 48 小时内报告给卖方。 买方应在相关运输单据上注明缺陷,并保留缺陷产品作为证据。 只有在卖方要求的情况下,买方才应将有缺陷的产品用其原包装退回给卖方。
10.4 有关产品非外观缺陷的投诉应在发生后立即报告给卖方。 买方应立即将该等投诉通知给卖方的索赔处理部门。
10.5在 (I) 第 10.3 条所述的期限和/或 (II) 上述第 10.2 条所述的保证期限届满后,买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因产品缺陷或其他原因而提起诉讼的理由应被禁止。
10.6 如果在上述第 10.2 条所述期限内出现任何不符合卖方保证的情况,买方的唯一和独有救济应是,根据卖方的选择,全部或部分扣除买方受影响产品的购买价格,或更换受影响的产品或任何受影响的部件。
11. 责任。
11.1 根据强制性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限制或排除,并根据下文第 11.3 条的规定,无论因过失、违约、虚假陈述或其他原因,卖方对买方的总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产生此类责任的有缺陷、不合格、损坏或未交付产品的价格,该价格由与任何事件或一系列事件有关的向买方开具的净价发票确定。
11.2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买方承担任何间接、偶发或继发的损失、损害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润、商誉、声誉的损失或因第三方索赔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12.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在本文下的任何义务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相关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战争、机械故障、承运人不履行、禁运、防暴、劳动力市场动荡(包括但不限于罢工、怠工、变相怠工)、任何政府当局的干预,或超出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或意外事件,但因此类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将延迟履行及其原因通知给另一方。
13. 保密性。 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从卖方获得的与销售和/或销售相关协议(如双方约定的价格)有关的保密信息,并仅在履行其对卖方的义务和承诺时使用该信息,法律规定或经卖方书面批准除外。
14. 转移。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在本销售和/或销售相关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
15. 放弃。 除非经卖方书面明确提出且签字,否则卖方对协议任何规定的放弃无效。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因本条件或任何销售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不得被解释为对这些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的放弃。
16. 无第三方受益人。 本协议仅为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的利益而设,本协议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内容均无意或不应授予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权利、利益或救济。
17. 可分割性。 此处的每个段落和条款可分割,并且如果任意条款无效或者不可强制执行,剩余条款仍应保留全部效力和有效性。
18. 出口合规反贿赂。
18.1买方应遵守与出口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欧盟和美国出口法律法规,不得向上述法律法规禁止出口或再出口的任何国家出口或再出口卖方和/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技术数据或根据任何协议购买或接收的产品或此类技术数据的直接成果。
18.2买方应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贿赂法律的规定,包括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和《经合组织打击外国公职人员贿赂公约》(“经合组织”)。
19. 遵守法律;危险材料。 在产品交付给买方后,与产品的购买、占有、运输、储存、加工、维护、搬运、贴标、使用和/或处置有关的任何性质的许可、授权和政府批准均应由买方获得,并由买方全权负责。 买方应遵守与产品的购买、占有、运输、储存、加工、维护、搬运、贴标、使用和/或处置有关的所有法律、法令、命令、规则和法规。 买方承认并同意其购买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可能带有或含有危险化学品或材料,并可能因毒性、易燃性、爆炸性或其他原因在使用、搬运、清洁、整理、处置或任何其他时间直接或间接地危害生命、健康或财产。 买方同意对买方转售、给予或交付产品的任何人,或买方可以合理预见可能面临危险的人,发出可能的危险警告。 买方免除卖方因产品的存在、使用或转售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卖方未能就个别产品给出更具体的警告或任何警告的不充分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和所有责任。 若产品的使用、存在或转售造成买方人员或财产损失、损害或伤害,并因此而产生指控责任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索赔,买方也同意免除卖方与此相关的任何和所有责任、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
20. 知识产权。 若买方将产品与其他商品结合使用,或者在任何流程或应用的运作中使用产品,并因此而产生指控知识产权侵权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索赔,买方同意免除卖方与此相关的任何和所有责任、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 该免除不包括与产品本身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有关的索赔。
21. 适用法律/主管法院。
21.1 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所有订单和销售协议应受卖方注册所在地国家法律的管辖,并按照该法律进行订立和解释。 《联合国国际产品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公约”)的规定不适用。
21.2由买卖双方之间的任何订单或销售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卖方注册所在地的主管法院。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卖方仍可根据该国适用的法律,自行决定向买方住所所在国的主管法院提起任何此类争议或提出任何索赔。
22. 适用语言。 本条件以英语书写并以英语版本为准。 本条件的任何其他语言版本仅供参考和翻译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