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利丹尼森永乐胶带公司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

亚太地区重要声明: 其他销售条款和条件

由于特定原材料供应和物流的限制与波动,艾利丹尼森保留其自行决定拒绝、延迟、分配或取消订单、已确认订单和装运的权利(且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订单、销售、要约、验收、销售订单确认、销售合同和产品装运,并且纳入和属于艾利丹尼森永乐胶带亚太地区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买方订单或者买方在通信、文件中的任何相反条款和条件在此明确反对和拒绝,且确认条款无效。

1. 适用性。 任何艾利丹尼森实体(“卖方”)进行的所有产品(“产品”)销售均须经买方同意并符合本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条件”)以及卖方发给买方的订单确认表。 卖方在此拒绝任何采购订单中或买方发出的任何形式其他通信中包含的与本条件相冲突、不一致或附加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经卖方授权代表签字,否则本条款的任何放弃、变更、增加或修改均无效;另外,卖方的任何员工或代理无权更改本条款和条件。 本条件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所有之前或同期任何形式的口头或书面谅解、谈判、保证或协议。 如果本条件与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存在冲突,则优先顺序如下: (1) 双方之间完全履行的合同,例如供应协议(和/或折扣协议);以及 (2) 本条件。 卖方保留单方面修改本条件的权利。

本条件还包括艾利丹尼森行为准则,如需获得,请访问 www.averydennison.com

2. 技术信息和样品。 有关由卖方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样品的所有声明、技术信息和建议根据测试均认为可靠,但是并不构成保证或担保。 在使用产品之前独立确定产品是否适合买方的目的由买方全权负责。

3. 交付。

3.1 交付受相关发货日期实施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的约束。 最终目的地在亚太地区(“AP”)的交付基于书面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 

3.2 任何报价或订单确认或其他媒体中提及的所有交付日期仅均是大约日期,不代表卖方对买方负有任何约束性义务。

4. 变化。 产品的质量、数量、形式、颜色、硬度和/或哑光处理的微小变化不构成产品被拒绝的理由。 卖方的客户服务中心应评估交付是否超出客户产品规格 (CPS) 和卖方一般服务政策中规定的限制。

5. 包装费。

5.1 产品应按照运输方式的标准要求包装和贴标签。 适用于包装的任何费用按发货时卖方的现行费率支付。 如果订单需要海外交付,则卖方应向买方收取所需任何特殊包装的费用以及所有运费、保险和卖方发生的其他费用。

5.2 卖方可使用卖方所拥有的可回收(可循环使用)货盘,该货盘始终是卖方的财产,应该根据卖方的说明退回或收回。

6. 报价。

6.1 卖方的报价不构成固定报价。 卖方明确保留在卖方确认买方订单之前随时撤回或修改报价的权利。

6.2 若卖方发出报价,除非另有书面声明,否则卖方可在收到买方接受该报价之日起十 (10) 天内撤销该报价。

7. 价格

7.1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所有价格都不包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关税和/或费用。 所述税费、关税和/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7.2 如果卖方使用所售产品的价目表价格,则产品的应付价格应是卖方在发货时有效的价目表价格。

7.3 卖方有权考虑通货膨胀和成本增加随时修改价目表价格和/或约定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任何产品或材料的成本、运费、人工费或其他管理费、任何税费、关税和/或其他征费的增加或征收和/或汇率的任何变化。

8. 付款条款。

8.1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发票的付款应 (i) 以发票货币支付,(ii) 汇入发票上指定的银行账户,(iii) 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十 (30) 日内支付,不得使用任何抵扣或折扣。

8.2 在产品交付后,卖方有权随时要求预付款或现金支付,或要求以卖方授权代表批准的形式提供担保,以确保支付产品的购买价格。

8.3 如果买方未履行其在本条件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支付购买价格,则买方立即被视为在法律上违约,无需任何通知,也无需采取法律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 (i) 卖方有权暂停其在本条件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产品的供应,而不免除买方的义务;以及 (ii) 买方应立即向卖方支付应付所有金额和利息。

8.4买方可获得的任何付款延期可随时更改或撤销。

8.5 如果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有权收取每月百分之一点五 (1.5%) 的利息,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未偿金额的法定利息,以二者较高者为准;不足一个月将被视为一个月。 卖方因买方违反任何义务而产生的所有司法费用和司法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司法外费用最低是任何未偿金额的百分之十 (10%)。

8.6 卖方始终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自行决定,用卖方应付给买方的任何金额抵扣买方应付的任何金额和/或费用。

9. 所有权保留。

9.1尽管根据相关国际贸易术语,风险已经交付和转移,但产品的所有权应由卖方保留,且只有在买方完全履行了本条件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的任何销售协议(包括付款)中所包含的或因其产生的所有义务时,产品的所有权才转让给买方。

9.2 如果买方未履行因本条件和/或买卖双方之间的任何销售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则卖方随时有权获得保留所有权的产品的所有权,无论产品位于何处,且不影响卖方就买方违约向买方索取赔偿的权利。

10. 保证。

10.1 卖方保证在下文第 10.2 条规定的期限内,产品符合卖方的规格。 卖方不就产品作出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适销性、适合任何特定用途和/或不侵权的任何暗示保证。 本保证只能由买方主张,而不能由买方的客户或买方产品的用户主张。

10.2 除非产品数据表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保证期限为发货之日起三 (3) 个月内。

10.3在交货后,买方的质量控制人员应立即检查产品的质量和数量。 该检查应基于适用于产品的运输单据和/或规格。 关于产品数量和/或外观缺陷的投诉应在交货后 48 小时内报告给卖方。 买方应在相关运输单据上注明缺陷,并保留缺陷产品作为证据。 只有在卖方要求的情况下,买方才应将有缺陷的产品用其原包装退回给卖方。

10.4 有关产品非外观缺陷的投诉应在发生后立即报告给卖方。 买方应立即将该等投诉通知给卖方的索赔处理部门。

10.5在 (I) 第 10.3 条所述的期限和/或 (II) 上述第 10.2 条所述的保证期限届满后,买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因产品缺陷或其他原因而提起诉讼的理由应被禁止。

10.6 如果在上述第 10.2 条所述期限内出现任何不符合卖方保证的情况,买方的唯一和独有救济应是,根据卖方的选择,全部或部分扣除买方受影响产品的购买价格,或更换受影响的产品或任何受影响的部件。

11. 责任。

11.1 根据强制性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限制或排除,并根据下文第 11.3 条的规定,无论因过失、违约、虚假陈述或其他原因,卖方对买方的总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产生此类责任的有缺陷、不合格、损坏或未交付产品的价格,该价格由与任何事件或一系列事件有关的向买方开具的净价发票确定。

11.2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买方承担任何间接、偶发或继发的损失、损害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润、商誉、声誉的损失或因第三方索赔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12.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在本文下的任何义务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相关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战争、机械故障、承运人不履行、禁运、防暴、劳动力市场动荡(包括但不限于罢工、怠工、变相怠工)、任何政府当局的干预,或超出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或意外事件,但因此类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将延迟履行及其原因通知给另一方。

13. 保密性。 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从卖方获得的与销售和/或销售相关协议(如双方约定的价格)有关的保密信息,并仅在履行其对卖方的义务和承诺时使用该信息,法律规定或经卖方书面批准除外。

14. 转移。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在本销售和/或销售相关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

15. 放弃。 除非经卖方书面明确提出且签字,否则卖方对协议任何规定的放弃无效。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因本条件或任何销售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不得被解释为对这些权利、救济、权力或特权的放弃。

16. 无第三方受益人。 本协议仅为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的利益而设,本协议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内容均无意或不应授予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权利、利益或救济。

17. 可分割性。 此处的每个段落和条款可分割,并且如果任意条款无效或者不可强制执行,剩余条款仍应保留全部效力和有效性。

18. 出口合规反贿赂。

18.1买方应遵守与出口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欧盟和美国出口法律法规,不得向上述法律法规禁止出口或再出口的任何国家出口或再出口卖方和/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技术数据或根据任何协议购买或接收的产品或此类技术数据的直接成果。

18.2买方应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贿赂法律的规定,包括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和《经合组织打击外国公职人员贿赂公约》(“经合组织”)。

19. 遵守法律;危险材料。 在产品交付给买方后,与产品的购买、占有、运输、储存、加工、维护、搬运、贴标、使用和/或处置有关的任何性质的许可、授权和政府批准均应由买方获得,并由买方全权负责。 买方应遵守与产品的购买、占有、运输、储存、加工、维护、搬运、贴标、使用和/或处置有关的所有法律、法令、命令、规则和法规。 买方承认并同意其购买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可能带有或含有危险化学品或材料,并可能因毒性、易燃性、爆炸性或其他原因在使用、搬运、清洁、整理、处置或任何其他时间直接或间接地危害生命、健康或财产。 买方同意对买方转售、给予或交付产品的任何人,或买方可以合理预见可能面临危险的人,发出可能的危险警告。 买方免除卖方因产品的存在、使用或转售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和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卖方未能就个别产品给出更具体的警告或任何警告的不充分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和所有责任。 若产品的使用、存在或转售造成买方人员或财产损失、损害或伤害,并因此而产生指控责任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索赔,买方也同意免除卖方与此相关的任何和所有责任、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

20. 知识产权。 若买方将产品与其他商品结合使用,或者在任何流程或应用的运作中使用产品,并因此而产生指控知识产权侵权的任何诉讼、起诉或索赔,买方同意免除卖方与此相关的任何和所有责任、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 该免除不包括与产品本身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有关的索赔。

21. 适用法律/主管法院。

21.1 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所有订单和销售协议应受卖方注册所在地国家法律的管辖,并按照该法律进行订立和解释。 《联合国国际产品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公约”)的规定不适用。

21.2由买卖双方之间的任何订单或销售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卖方注册所在地的主管法院。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卖方仍可根据该国适用的法律,自行决定向买方住所所在国的主管法院提起任何此类争议或提出任何索赔。

22. 适用语言。 本条件以英语书写并以英语版本为准。 本条件的任何其他语言版本仅供参考和翻译之用。

产品保证和免责声明

针对 EMEA 和北美地区的重要声明: 其他销售条款和条件

由于特定原材料供应和物流的限制与波动,艾利丹尼森保留其自行决定拒绝、延迟、分配或取消订单、已确认订单和装运的权利(且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订单、销售、要约、验收、销售订单确认、销售合同和产品装运,并且纳入和属于艾利丹尼森永乐胶带销售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买方订单或者买方在通信、文件中的任何相反条款和条件在此明确反对和拒绝,且确认条款无效。

1. 价格和付款除非此处另行说明,否则所有价格均为装运点的离岸价格 (F.O.B.),且不包括适用于此处所列产品销售的任何现今或将来联邦、州、地方或其他税费。 除非买方为艾利丹尼森公司相关子公司(艾利丹尼森)提供艾利丹尼森和相关税务机构可以接受的有效免税证明,否则任何此类税费均应加入价格中并由买方支付。 所有价格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但是价格应该为涵盖所订购产品的相应艾利丹尼森价格表中包含的这些价格,并且自艾利丹尼森销售单正面记录的“起运日”起生效。 要求将来交付的订单按起运日生效的价格开单。 填写订单时应将实际订购数量 +/- 10% 作为装运量;并且买方仅应支付实际装运数量加上裁切损失(如果有)。 发票净额应在开票日起三十天内全部付款。 如果在开票日起十天内收到付款,可提供百分之一的折扣。 开票日起三十天内未支付的金额将根据未支付余额每月收取 1.0% 的逾期付款费用,并且包含到每个月的发票中,直到支付为止。 收取此类费用并非意味着艾利丹尼森方明示或暗示地推断和同意默许或其他协议以便在到期时有意不执行或者延迟收取此类金额。 相反,艾利丹尼森要求在每个发票到期日或之前付款,并且有意采取所有必要和可行的措施以执行迅速付款。 买方确认知晓并且同意尝试确定由于任意个人帐户拖欠付款导致艾利丹尼森承担的实际损坏将极为高昂,并且上述每月 1.0% 的费用是赔偿拖欠付款导致的 艾利丹尼森最低可能损失的合理措施,此类费用与此类损失关系合理,并且追加罚款金额合理。 如果艾利丹尼森认为买方的财务状况按照规定的付款条款不能为继续生产或运输提供正当理由,艾利丹尼森可以要求提前付款。 如果买方没有付款并且艾利丹尼森发票到期,将导致所有后续发票立即到期并变为应付,不管期限如何,并且艾利丹尼森可以扣留后续交付,直到全部帐目都已结算。

2. 接受

订单下达并且由艾利丹尼森接受后(所有订单均由艾利丹尼森总部办公室接受),仅可以在获得艾利丹尼森的同意并且根据赔偿艾利丹尼森损失的条款进行取消。

3. 所有权和损失风险

艾利丹尼森交付给公共承运商之后,所购买的全部产品的所有权和损失风险应转移至买方,不管规定的运费条款或运输费用付款方式如何。

4. 装运和运输费用

艾利丹尼森保留规定装运路线的权力。 艾利丹尼森应设法在艾利丹尼森销售单中规定的时间(如果已说明)内装运,如果未说明,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并且买方确认在买方接受产品的情况下,不可以对运货过程中的耽搁进行索赔。 除非艾利丹尼森销售单中另有规定,否则运费应预先支付和开单。

5. 合规性

艾利丹尼森产品遵循修订后的《公平劳动标准法》的所有适用要求进行制造。 另有书面协议除外,规格中的正常公差不应成为拒收产品的理由。

6. 退货

由艾利丹尼森销售的产品仅可根据此处的担保条款退货。 退回任何产品之前,购买方必须获得艾利丹尼森的书面材料退货授权和说明。

7. 有限保证

有关由艾利丹尼森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样品的所有声明、技术信息和建议根据测试均认为可靠,但是并不构成保证或担保。 所有产品和产品样品都是在了解买方独立确定此类产品适合于其目的的情况下销售和提供的。 艾利丹尼森保证产品在材料和制作工艺方面无瑕疵。 如果在装运起始日后一年内*与本保证不符,艾利丹尼森在获悉并证实产品确实是根据艾利丹尼森标准储存和粘贴时,应在艾利丹尼森厂或产品所在位置(由艾利丹尼森选择)通过合适的修理或更换来纠正此类缺陷,并且不收取费用;但前提条件是,如果艾利丹尼森确定维修或更换在商业上并不实用,艾利丹尼森应开立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不超过缺陷产品的购买价格。

本担保是专属的并且替代一切其他明示或暗示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适销性、适合某一特定用途和/或非侵权性的一切暗示担保。 艾利丹尼森未授权任何代表或代理提供担保或保证或者做出任何与上述内容相悖的表示。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过艾利丹尼森官员手写签字确认,否则任何对前述条件的放弃、变更、增加和修改均无效。 * 或者具体产品规格表中规定的时间期限(如果有),如没有,则装运时生效的具体信息文献中规定的时间期限。

8. 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艾利丹尼森都不应对任何偶发或继发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丧失使用或生产能力或者损失本金)承担责任。 此处所述买方的补救措施具有排他性,对于艾利丹尼森与任何合同有关的行为,或任何与履行或违反合同等相关的行为,或者制造、销售、发送、转售、安装或使用任何产品所引起的行为,无论是因合同规定、疏忽、严格侵权、在任何担保之下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艾利丹尼森所承担的全部责任都不得超出责任所依赖之产品的购买价格。

9. 转移

未经艾利丹尼森事先书面同意,对本协议或此处的一切权利或担保契约以任意方式全部或部分进行的一切转移都将无效。

10. 不弃权条款

艾利丹尼森没有主张严格执行此处的任意条款或条件,在出现违例的情况下没有执行或延迟执行此处或法律提供的任意权利或补救措施或者没有或延迟正常通知购买方,或者接受此处任意产品的付款,并不代表艾利丹尼森放弃主张在此处严格执行的任意权利或放弃与后续违约之前有关的权力或补救措施,本协议的任意终止也不代表放弃此处的任意条款。

11. 不可抗力

艾利丹尼森不承担由于事故、火灾、罢工、暴动、民变、叛乱、战争、恶劣天气、禁运、承运人未履行、无法获取运输设施、政府要求、天灾或公敌行为、他人优先订单或者对艾利丹尼森或其供应商产品或市场营销活动的限制或超出艾利丹尼森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或偶发事故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损坏、延迟、运输计划更改或无法运输的责任。

12. 法律选择

本协议受艾利丹尼森注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订立。 

13. 完整协议

这些条款和条件体现了各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和协定,用作由各方在艾利丹尼森销售单上达成的与产品有关的完整和专属协议条款声明,并且替代与此处主题有关的各方之间的任意前置或附属协议或协定。 买方承认,除了此处具体引用或包含的内容,艾利丹尼森未对买方做出任何表示。 此处的每个段落和条款可分割,并且如果任意条款无效或者不可强制执行,剩余条款仍应保留全部效力和有效性。